(2017)冀0108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550号梁银良,男,68岁,1948年10月18日,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福屏斜街1号.被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73号,联系方式:1330301****。法定代表人苏振芳,职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蕊、卢娟,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梁银良与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梁银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5元,减半收取计11042元,由梁银良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