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钟原与熊跃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钟原,熊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何钟原,男,生于1973年10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熊跃军,男,生于1991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丁。本院受理何钟原申请执熊跃军刑事退赔纠纷一案,(2016)渝0120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熊跃军应当退赔申请执行人何钟原案款2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房屋,现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居无定所,本案未受偿金额为2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40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舟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谢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蒲 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