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富、冯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富,冯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4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湿地公园北侧)。法定代表人:翟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芳,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冯晓静,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富、冯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富、冯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