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亚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亚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957号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荷。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奕钦,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亚胜。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亚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庞亚胜已缴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红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