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惠敏、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敏,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惠敏,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2017)湘010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存款58059.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80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