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诉被告李会娟、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李会娟,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让人民中路37号。负责人房忠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俊峰,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被告:李会娟,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生。被告: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诉被告李会娟、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38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