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海建、段永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建,段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02号被执行人薛海建,曾用名薛海剑,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段永刚,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河津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薛海建、段永刚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海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段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保全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