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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4318杜显忠与陶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显忠,陶锡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318号原告:杜显忠,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锡惠,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显忠与被告陶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显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显忠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显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杜显忠已预交),由杜显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