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4318杜显忠与陶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显忠,陶锡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318号原告:杜显忠,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锡惠,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显忠与被告陶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显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显忠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显忠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杜显忠已预交),由杜显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