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吕孝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吕孝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吕孝党,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吕孝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孝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吕孝党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