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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吕孝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吕孝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吕孝党,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吕孝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孝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吕孝党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