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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晓伟与被执行人褚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伟,褚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00号申请人:唐晓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鸿宇广场钢材门店2号,身份证号码410184198412260673。被执行人:褚明康,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暖泉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04156031。本院在执行唐晓伟与褚明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褚明康在银行的存款57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