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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满池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池,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满池,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张满池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张建军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满池27500元及相应利息2062.50元;被告张建军于2015年9月底前将剩余借款32500元全部付清,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约定的每万元每年支付500元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12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建军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满池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建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交纳了2000元执行款且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随后,申请执行人张满池、被执行人张建军就该借款如何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满池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51号案件执行。案件执行费865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