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楼、刘元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楼,刘元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34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俊,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楼,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营者:刘元军。被告:刘元军,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蔡甸区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楼经营者,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楼、被告刘元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