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与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67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性,1955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性,198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某某,女性,1979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某某,女性,1982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性,1985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辛某某、辛某某、辛某某与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何忠雪执行员 马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