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郭福顺、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和进里9号楼旁17号。法定代表人:孙纳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融和广场欧贸中心项目D040、D041。负责人:孙纳新,总经理。上诉人郭福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诺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福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郭福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福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福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