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于涛与新疆京泓工程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涛,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伊宁市公园街四巷*号丽园大*期**栋*单元*层***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峰,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珊,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2号碧水华庭3号楼6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梅,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涛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本案中,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庭审审理中,委托三位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 晴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瞿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