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与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王士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王士如,常云峰,常云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1-4。负责人:朱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慧,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路9号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常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芹,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士如,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常云峰,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常云岗,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与被告天津众智科技有限公司、王士如、常云峰、常云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8元,保全费2039元,共计496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