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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异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鸡市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磊,王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238号案外人宝鸡鼎鑫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十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二期2号公寓10106。法定代表人张丹群。被执行人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融路西。法定代表人吴磊。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71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45号。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45号。被执行人渭南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渭北产业园渭富路以西园区水厂以南。法定代表人吴磊。被执行人陕西冠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陆均。被执行人宝鸡市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12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被执行人吴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爱莉,女,1960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安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冠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宝鸡市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磊、王爱莉借款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5259号公证书和(2015)陕证执字第2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宝鸡鼎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宝鸡鼎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宝鸡鼎鑫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