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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张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张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778号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黄铺开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3252830T。法定代表人:张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张欣,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张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潜山县经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海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颖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