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邹超申请执行邵壮、董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超,邵壮,李岩,董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邹超,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邵壮,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岩,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董福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8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邹超申请执行邵壮、董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超于2017年8月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