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高兆爱与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兆爱,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高兆爱,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林清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兆爱与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汽车苏J×××××、苏J×××××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