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东与周代雄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代雄,陈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代雄,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湖南理工学院西院生活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东,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再审申请人周代雄因与被申请人陈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6民终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系再审申请人使用下水管道漏水导致,周代雄是实际侵权人应当向陈东承担赔偿责任。周代雄认为归其使用但位于五楼的下水管道无法及时行使管理维护的义务,则应当由五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申请人周代雄有证据证明,下水管道的损坏,是五楼住户造成的,可以对五楼住户另行提起诉讼,向五楼住户予以追偿。综上,周代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代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