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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执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清香与被执行人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香,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02执5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香,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贵红,职务村委主任。本院于2017年4月9日作出(2016)晋0902第548-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60879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忻府区长征街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查封的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