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国飞与郑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飞,郑发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民初604号原告:徐国飞,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郑发河,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徐国飞与被告郑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发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4年12月13日起、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3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2008年,被告又向我借款10万元,2013年再次向我借款5万元,总计借款20万元,这三笔借款均约定了利息,为此被告分别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开始尚能按约向我支付利息,2014年8月18日、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23日,被告分别重新向我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徐国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利息贰分计算,一年到期结算。此据具借人:郑发河2014年8月18日”、“今借到徐国飞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息贰分计算,一年到期结算。此据具借人:郑发河2014年12月13日”、“今借到徐国飞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息贰分伍厘计算,一年到期结算。此据具借人:郑发河2014年12月23日”的借条各一张,重新出具借条之前的利息被告均已给付,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再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本金。被告郑发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08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此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开始尚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8月18日、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23日,被告分别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重新出具借条前的利息被告均已给付,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再支付过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2014年8月18日、2014年12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月利息贰分计算”,应理解为其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0‰即年利率24%,被告在2014年12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月利息贰分伍厘计算”,应理解为其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5‰即年利率30%,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也未超过其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发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4年12月13日起、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郑发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舒立审 判 员 刘雪青人民陪审员 汤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施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