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殷朝霞、伏圣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朝霞,伏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殷朝霞,女,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伏圣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朝霞与被执行伏圣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