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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家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家彩,王丽华,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旺,陈晓君,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范用朋,岳庆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代表人:康文哲,行长。被执行人:王家彩,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晓君,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张旺,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用朋,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岳庆俊,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大道1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范用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家彩、王丽华、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旺、陈晓君、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范用朋、岳庆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