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辑、何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辑,何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罗辑,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邬俊杰,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卫斌,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罗辑与何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何卫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