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品贵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84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品贵犯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品贵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刑初9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品贵(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坝县十字乡麦翁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00715107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