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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与泸州市江阳区小荷花艺术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泸州市江阳区小荷花艺术学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98号原告: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莫晓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芳,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小荷花艺术学校。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董昌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小荷花艺术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