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少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少波,王俊国,罗诗华,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组织机构代码56497901-0。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少波,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王俊国,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罗诗华,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后小龙,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少波、被执行人王俊国、被执行人罗诗华、被执行人后小龙银行存款11116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