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佟德利与潘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德利,潘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44号 原告:佟德利,男。 被告潘孝忠。 原告佟德利与被告潘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代理审判员郎言国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德利诉称,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潘孝忠共计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给付,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83750元。 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潘孝忠”,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本院通过沈阳市公安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该被告的相应信息,且原告现无法继续提供相应的信息,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被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