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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佟德利与潘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德利,潘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44号 原告:佟德利,男。 被告潘孝忠。 原告佟德利与被告潘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代理审判员郎言国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德利诉称,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潘孝忠共计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给付,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83750元。 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潘孝忠”,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信息,本院通过沈阳市公安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该被告的相应信息,且原告现无法继续提供相应的信息,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被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