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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96号原告: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和马某,收到出庭通知书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渭南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怡审 判 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