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杜彦辉、韩立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辉,韩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杜彦辉,男,45岁,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证件号码132325197006183618。被执行人:韩立卫,男,45岁,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证件号码132325197108020019。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201)冀0109执8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韩立卫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立卫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