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兴君、周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君,周红星,郭锡山,刘清改,鹿秀福,鹿娅丽,杨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君,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星,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锡山,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在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改,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秀福,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娅丽,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杨德敏,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兴君、周红星、郭锡山因与被上诉人刘清改、鹿秀福、鹿娅丽、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兴君、上诉人周红星、上诉人郭锡山及其代理人周红光、申文娟、被上诉人刘清改、鹿秀福、鹿娅丽、杨某甲代理人任校霖、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德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兴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上诉人周红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上诉人郭锡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