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金华市创怀针织厂,义乌市下骆宅凌飞工艺品厂,骆新民,黄雪燕,骆逸民,孙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冯迎、陈瑾瑾,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骆新民。被执行人金华市创怀针织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法定代表人骆逸民。被执行人义乌市下骆宅凌飞工艺品厂,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新民。被执行人骆新民,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雪燕,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逸民,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孙晓玲,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金斧彩印有限公司、金华市创怀针织厂、义乌市下骆宅凌飞工艺品厂、骆新民、黄雪燕、骆逸民、孙晓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40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