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所和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粤K×××××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合水镇由黄沙往新云方向行驶,在合水镇新桥路段超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许某1驾驶的摩托车相碰,导致两车倒地损坏,许某1搭载的妻子梁某受伤、女儿许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死者许某2符合外力致头部损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处理后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乘车人梁某、许某2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死者许某2的家属支付丧葬费共人民币20000元,其他损失还没有赔偿给被害人方。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其驾驶的粤K×××××号牌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预付款收据,调解记录,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及驾驶车辆信息情况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其他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许某1、梁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已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被吊销驾驶证及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方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但还余大部分损失未予赔偿给被害人,对该赔偿及未予赔偿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