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陈彦峰、陈晓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陈彦峰,陈晓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53号原告:陈海峰。被告:陈彦峰。被告:陈晓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海峰与被申请人陈彦峰、陈晓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其母亲崔秀芬的抚恤金、丧葬费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张志会以其名下的存款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崔秀芬抚恤金、丧葬费;二、冻结张志会银行存款;三、冻结、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424.6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晓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