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佳汐与林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汐,林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615号原告:胡佳汐,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茂、吴启亮,遵义市红花岗区司法局北京路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和平,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汐诉被告林和平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佳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佳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0.00元,经院领导批准,依法退还原告胡佳汐。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