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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范羽佳、唐玉娟、范恒、范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范羽佳,唐玉娟,范恒,范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MA6204CW9D。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71881。法定代表人:范羽佳,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羽佳,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唐玉娟,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范恒,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范妍,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范羽佳、唐玉娟、范恒、范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羽佳、范妍分别登记所有川CXXX**号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川A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羽佳所有的川CXXX**号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范妍所有的川A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