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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金春与姚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春,姚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12号原告:陆金春,男,1962年6月29日,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姚小林,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陆金春诉被告姚小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陆金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春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