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永贵诉杨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贵,杨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30民初483号 原告申永贵,男,汉族。 被告杨宏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永贵诉被告杨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拟自行协商和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永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永贵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