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明玉、黄志娇与何希押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玉,黄志娇,何希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玉,女,1958年1月生,白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黄志娇,女,1993年10月生,白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段登菊,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希押,男,1986年8月生,傈僳族,缅甸国克钦邦石灰卡县(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明玉、黄志娇与被执行人何希押交通肇事罪一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标的为89925.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希押系缅甸国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