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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小名国强、二小),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王学勇,山西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7)晋11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