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叶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战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684号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吕云英,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战平,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