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银超与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超,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986号原告:刘银超,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银超与被告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银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计1295.5元,由原告刘银超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