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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远钦、罗昌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钦,罗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罗远钦,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罗昌奎,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远钦与被执行人罗昌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昌奎名下银行存款129216.39元,扣除1700元执行费后,已将127516.39元退至申请执行人罗远钦名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昌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