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固镇县任桥搬运站与孟庆利、李新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任桥搬运站,孟庆利,李新生,张克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865号原告:固镇县任桥搬运站,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刘远富,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利,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李新生,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克学,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固镇县任桥搬运站与被告孟庆利、李新生、张克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固镇县任桥搬运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固镇县任桥搬运站的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任桥搬运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固镇县任桥搬运站负担。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