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武申请执行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77号张武申请执行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武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飞给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建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