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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吉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吉祥,高莉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687-1号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林凯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吴经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育珂,该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霖,该公司风险合规部员工。被告: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茶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吉祥,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高莉君,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籍住四川省名山县。本院受理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吉祥、高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雅安市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吉祥、高莉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250.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相丽华校对:宋亚静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