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卫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卫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杞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卫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卫福醉酒无证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兰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桐乡街道办事处司野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姚某驾驶的豫B×××××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姚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陈卫福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6.7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卫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卫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卫福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抽血照片2张、被害人姚某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陈某证言、被害人姚某陈述、被告人陈卫福供述、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福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卫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卫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11日,被告人陈卫福的刑期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