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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谭维文、熊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维文,熊黎,朱天虎,戴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20号被执行人谭维文,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熊黎,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朱天虎,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原系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戴小亮,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原系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材料翻译部经理,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人谭维文、熊黎、朱天虎、戴小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于2017年4月5日作出洪公(经)冻财字[2017]045号、046号、047号和048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分别冻结了湖北盛家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42账户存款人民币91497.32元,湖北盛家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96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湖北盛家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武汉学苑支行42×××45账户存款人民币87198.52元,XX在建设银行沙湖支行62×××45账户存款人民币414081.55元。现被告人谭维文、熊黎、朱天虎、戴小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2016)鄂01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认将上述款项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69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42账户存款人民币91497.32元;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武汉学苑路支行42×××45账户存款人民币87198.52元;XX在建设银行沙湖支行62×××45账户存款人民币414081.55元的冻结;二、将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69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汉西支行41×××42账户存款人民币91497.32元;湖北盛加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武汉学苑路支行42×××45账户存款人民币87198.52元;XX在建设银行沙湖支行62×××45账户存款人民币414081.5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川台 来源:百度“”